課程名稱 |
民法債編各論 CIVIL CODE-KINDS OF OBLIGATIONS |
開課學期 |
95-1 |
授課對象 |
|
授課教師 |
詹森林 |
課號 |
LAW3274 |
課程識別碼 |
A01 37200 |
班次 |
E1 |
學分 |
4 |
全/半年 |
半年 |
必/選修 |
必修 |
上課時間 |
星期三A,B(18:25~20:10)星期四A,B(18:25~20:10) |
上課地點 |
普103普103 |
備註 |
先修科目:民法債編總論下或民法債編總論一(適用全校學士班學生)。 限學士班三年級以上 |
|
|
課程簡介影片 |
|
核心能力關聯 |
本課程尚未建立核心能力關連 |
課程大綱
|
為確保您我的權利,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
|
課程概述 |
本課程講授民法債編各論內容為主,除說明條文意義外,特別重視法院裁判之研究。詳細進度預計如下:
第一週至第六週:總說、買賣、互易、贈與
第七週至第十週:借貸、租賃及融資性租賃
第十一週至第十四週:僱傭、承攬、委任、居間
第十五週:寄託、存款、合會
第十六週至第十七週:保證 、人事保證、其他銀行契約(信用卡 、信用狀等)
|
課程目標 |
本課程延續二年級之「民法債編總論」,就民法第345條至第756之9所規定之各種典型契約及法無明文之新型契約(非典型契約),說明其性質與內容,並結合債編總論(尤其債務不履行部分)、民法總則、民法物權、甚至民法親屬與民法繼承等相關規定,以協助同學全盤認識債編條文並活用之。
本課程除講解法條內容外,特別重視最高法院及其他各級法院之判決,俾提醒同學及早瞭解實務,並學習以抽象法規處理具體案例之能力。
|
課程要求 |
一、上課前,請預習相關文獻
二、上課時,將透過發問與回答認識同學。參與討論者,只會因而加分,不會扣分
|
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|
|
Office Hours |
另約時間 備註: 請另以mail約時間 |
指定閱讀 |
|
參考書目 |
一、鄭玉波、史尚寬、黃茂榮、林誠二、黃立(主編)、邱聰智、劉春堂等教授之民法債編各論教科書
二、梅仲協:民法要義
三、王澤鑑:民法概要、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(一)至(八)、
民法債編(總論、不當得利、侵權行為)、民法物權
四、孫森焱:民法債編總論上、下冊
五、劉春堂:判解民法債編通則
六、吳啟賓:租賃之理論與實務
七、楊淑文:新型契約與消費者保護法、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爭議問題
八、詹森林:民事法理與判決研究(一)至(五)、
月旦法學教室「民法學篇I」(與林秀雄合著)
九、最高法院民刑事裁判選輯、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、民事法律問題研究彙編、民事法律專題研究、司法院、法源或其他任何網站可查得之判決
十、其他上課隨堂指定之資料
|
評量方式 (僅供參考) |
No. |
項目 |
百分比 |
說明 |
1. |
出席情形、課堂表現、期末考合計 |
100% |
本課程無期中考,學期成績視期終考卷、出席情形及上課表現給分 |
|
週次 |
日期 |
單元主題 |
第1週 |
9/20,9/21 |
總說、買賣之債權性與相對性 |
第2週 |
9/27,9/28 |
買賣之成立、買受人之義務 |
第3週 |
10/04,10/05 |
出賣人之義務、出賣人之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|
第4週 |
10/11,10/12 |
出賣人之權利瑕疵擔保責任與物之擔保責任 |
第5週 |
10/18,10/19 |
出賣人物之瑕疵擔保與不完全給付責任 |
第6週 |
10/25,10/26 |
贈與:贈與之性質、贈與義務之履行與不履行、
贈與之瑕疵擔保、贈與之撤銷、特種贈與 |
第7週 |
11/01,11/02 |
租賃之成立與特性、出租人之義務 |
第8週 |
11/08,11/09 |
出租人之瑕疵擔保與不完全給付責任、
承租人之義務 |
第9週 |
11/15,11/16 |
租賃權利義務之變更、租賃關係之消滅、融資性租賃 |
第10週 |
11/22,11/23 |
使用借貸與消費借貸 |
第11週 |
11/29,11/30 |
勞務契約概說、承攬之意義與成立、承攬之瑕疵擔保 |
第12週 |
12/06,12/07 |
承攬之瑕疵擔保 |
第13週 |
12/13,12/14 |
承攬報酬之擔保、承攬之危險負擔 |
第14週 |
12/20,12/21 |
委任與居間 |
第15週 |
12/27,12/28 |
寄託、存款與合會 |
第16週 |
1/03,1/04 |
保證之補充性與從屬性、保證與消費者保護 |
第17週 |
1/10,1/11 |
人事保證、其他銀行契約 |
第18週 |
1/17,1/18 |
考試 |
|